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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编者按:

2017年6月25日至7月2日,由德国墨卡托基金会和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合作的德国、比利时基金会考察活动在德国柏林、埃森和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进行,活动考察主题为“国家与社会-中国未来发展的伙伴”。北京三一公益基金会秘书长赵文洋获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推荐全程参加了本次参访。以下为文洋本次参访的收获和思考,带我们从另一个视角来理解基金会的本质。



从德国、比利时参访回国已一月有余,很荣幸有机会参加由德国墨卡托基金会和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合作的德国、比利时基金会2017考察活动。此行8天,收获满满,再次感谢德国墨卡托基金会的资助、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的主办以及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的推荐,让我有机会了解欧洲特别是德国基金会的发展业态,帮助我能够以更加国际化、多元化的视角理解基金会的本质。一些收获和思考,愿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带给大家一些参考价值,不足之处请见谅!


▲作者在欧洲基金会中心的Philanthropy House


德国基金会的多元业态


德国的基金会生态是非常多元的,“基金会”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个广泛使用的名称,但其特征具有共同性,概括起来有:有捐赠人指定的基金会宗旨,独立财产及独立组织。可见德国基金会最重要的要素:一是宗旨驱动,二是独立性。


总结起来,德国的基金会需满足以下几个要素条件:


  • 有一笔不动的资本金

通常情况下,在德国真正意义上的基金会都有一笔不动本的资本金,通过这笔财产的收益(需在取得收益后两年内花掉)来保障基金会的持续运营,从而保证基金会宗旨的最终实现。当然,不动本也不意味着绝对和永远不动,德国法律允许基金会花完资本金,前提是要求资本金至少能保证基金会10年以上的运营,即基金会的耗资速度不能快于10年 。此外,这笔不动的资本金是可以追加的,为了使更多社会财富用于公益事业,德国法律通过税收优惠来鼓励捐赠者追加资本金,追加资本金(持久不动本)要比捐赠(需在捐赠后两年内花掉)的税收优惠更高


  • 最高准则为章程,章程规定基金会的宗旨,可以是公益,也可以是私益

德国法律允许基金会设定任何合法宗旨,包括公益宗旨,也包括私益宗旨。私益宗旨通常指定基金会的受益人,即受益对象是特定的人群,比如为实现一个家族(可能是基金会成立者所在的家族,也可能是有某种联系的家族)的世代传承而设立的家族基金会,再如为基金会成立者后代教育服务的信托基金会等。虽然法律允许基金会设立私益宗旨,但大多数基金会,或公众所理解的基金会以公益性质基金会居多,私益基金会占比非常小。


  • 有不同的法律形式

德国基金会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如:

· 公法下注册成立的基金会。多为政府预算出资,用于管理和维护公共财产,然而政府并不做决策干预。管理着柏林4座著名博物馆的普鲁士文化遗产基金会、柏林爱乐乐团、哥廷根大学等都是公法注册下的基金会。


▲考察团在德国国会大厦前了解公法基金会的运作


· 民法下注册成立的基金会。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区分看两方面,一是章程,有无定性“公益目的”,二是税务机关认定的“免税”收入,即符合免税条件的公益性支出。


· 协会/联合会。如伯尔基金会、艾伯特基金会等。


· 公益公司/有限公司。这类基金会比较特别,它们是工商注册,如德国墨卡托基金会(Mercator Stiftung),全称为德国墨卡托基金会公益有限公司,但是它也是一个公益性的基金会,符合民法下基金会的两条标准,即章程规定“公益性”以及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收入”认定。


· 信托基金会。相当于中国的慈善信托,并非一个独立法人。

不同法律形式的基金会类型有不同的监察机构,在公法和民法下注册的基金会有政府的专门监察机构,具体看注册地政府的设置,公益性公司由财税部门进行监察,对于公益性支出进行税收减免。


“基金会”在德国虽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但似乎基金会业本身及公众都没有出现严重的混乱和不理解,反而给了“基金会”多元存在的空间。至于公益还是非公益的性质则交给财税部门,根据一个完善的“免税收入清单”进行定期认定,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德国基金会的这种貌似“无为而治”,其实对其背后的监管体系建设要求极高。我想,如果用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换取一个多元的业态,或许更能彰显基金会,或者说第三部门,其存在的价值,即以独立的存在发出代表多元社会的声音。


考察团在德国基金会协会


中德基金会业态对比


在中国,“基金会”是有法律定义的。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从通用概念本身来看,两国对于基金会的理解没有本质区别,但在各方面要求来开具体又有非常多不同,详见下表:

▲中德基金会业态对比


家族财富的永续管理模式


在德国,基金会可以拥有企业,如博世基金会和贝塔斯曼基金会,分别是博世集团和贝塔斯曼集团的所有者,博世基金会拥有博世集团旗下 80%的财产,公司的利润大部分交给基金会,故基金会可支配财产规模宏大。此行的主办方德国墨卡托基金会其上还有一个母基金会,叫做MERIDIAN(音)的基金会(下称母基金会),这个母基金会才是施密特家族财富的真正管理者,掌管着包括德国墨卡托基金会在内的四家机构,其中两家为基金会,两家为企业。


▲施密特家族财富永续管理模式


两家基金会分别是德国墨卡托基金会和瑞士墨卡托基金会,它们拥有相同的主导思想与信念,在类似的主题内容中独立处理各自事务。母基金会除了管理施密特家族的原始资本金以外,还通过控股的企业获得利润分红,再将财富权衡分配至基金会与公司(再投资)。母基金会的股东1/3成员来自施密特家族,从而保证家族在基金会的影响力,实现家族财富的永续传承 。


施密特家族的财富管理模式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好的借鉴:让基金会成为家族财富的管理者,并将该基金会作为母基金,发起成立基金会和商业公司,把用于公益和用于私益的财富协同管理,且以解决社会问题为先导因素来调配公益和商业的资源分配,实现家族财富以慈善的方式进行代际传承。目前在中国,虽然基金会可以控股公司,并拥有董事会席位,但基金会仍然也只是接受捐赠的执行方,而并不是家族财富的真正管理者。


考察团在德国墨卡托基金会总部


比利时的捐赠人建议基金

(DAF,Donor Advised Fund)


比利时伯端国王基金会(King Baudouin Foundation),由伯端王于1976年发起成立,是一家典型的捐赠人建议型基金会,目前管理着592个由个人和企业发起的捐赠人建议基金(DAF)。其中,个人设立DAF,最低启动资本金为1万欧元,通常以捐赠人名字命名基金,由捐赠人来规定基金的目的、期限和基金管理的相关事项,除了现金,还接受艺术品、不动产等形式的捐赠。企业/组织设立DAF,最低的启动资本金为5万欧元,最低期限为三年,最高战略决策机构为独立的DAF管委会,通常由企业和伯端国王基金会的代表组成。


捐赠人建议基金对基金会的专业性要求极高,比利时伯端国王基金会专门设置一个公益研究中心,为捐赠人量身定制公益策略,包括个人公益策略、企业公益策略、地域性公益策略、国际性公益策略等方面,帮助捐赠人把自己的资产更有效地用于公益事业。 


感想


通过对欧洲基金会运作模式的了解,使我越来越认为,基金会,其本质是财富的管理者。在世界各地,基金会都普遍以“公益目的”而存在,即管理社会财富,并将它们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而基金会的管理和运作模式也越来越多样,比如上文提到的基金会拥有企业、捐赠人建议基金,比如捐赠人圈(Giving Circle)、慈善信托等等。

 

考察团团长王名教授与比利时伯端王基金会慈善顾问Forrest先生


基金会可以创造很多“玩法”,让机制变得更加灵活、有效,就如比利时伯端王基金会的慈善顾问Forrest先生所说:“Flexible is the key to success.”


The end



以上就是【秘书长手记】第一期的内容,欢迎大家在留言区发表自己的观点,文洋也会参与大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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